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即将开始拆迁,较新拆迁补偿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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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老城区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恢复古城风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老城区东大街东段北侧,东菜园巷以西,东大寺巷两侧局部地段(详见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签约期限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并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老城区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恢复古城风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县政府决定对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老城区东大街东段北侧,东菜园巷以西,东大寺巷两侧局部地段(详见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红线图)。
三、征收主体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四、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五、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择
由被征收人协商,在规定时间内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协商不成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
六、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本项目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24个月内在全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且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按购买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安置补贴。
(二)购房券安置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领取搬迁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奖励。
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自己选择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对计入购房券的给予10%的奖励,不计入购房券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领取购房券后24个月内在新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且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按购买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安置补贴。
(三)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与安置房评估结果找补等面积差价款;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结果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为寿滨安置小区,并按照“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以搬迁证顺序号依次选房。
七、被征收房屋涉及有关问题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
(一)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产局、县城管局、县征收办共同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航拍图,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认定。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无记载或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准。
八、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的标准,参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5〕14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过渡期均为6个月,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九、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参照《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寿政办〔2015〕14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奖励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前2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10元;在第21-3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它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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